(2017)川34民终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黑门与雷波县五官乡中心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黑门,雷波县五官乡中心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10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黑门,男,1963年3月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波县五官乡中心校,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法定代表人:张沙格,该中心校校长。上诉人赵黑门因与被上诉人雷波县五官乡中心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7)川3437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黑门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7)川3437民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雷波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系民办、代课教师落实待遇的政策性问题,属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然而上诉人诉讼请求并不涉及民办、代课教师落实待遇的政策问题。雷教法(2015)59号文中明确:一次性生活补偿发放资金指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解决民办、代课教师一次性生活补偿的资金,其发放对象为补偿时已经退休或者辞退的民办、代课教师,包括已死亡的。上诉人并没有在发放补偿时退休或被辞退,而是继续担任代课教师一职直至2016年9月份被违法辞退。所以上诉人并不是此政策的调整对象,也就不存在本案涉及代课教师待遇落实的政策问题,一审法院以此理由将本案划为不予受理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在仲裁前置程序中,劳动仲裁委以证据不足驳回了上诉人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争议双方关系的调整适用《劳动合同法》,本案劳动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系上诉人依据劳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起诉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于法院应受理的案件。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或根据需要提审。雷波县五官乡中心校辩称,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上诉人不具有教师资格证,无法签订劳动合同。针对这一特殊情况,四川省办公厅已出台相关文件,对代课教师、民办教师的这类问题做出了妥善处理,雷波县政府也与原告达成了一次性补偿协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依法驳回。赵黑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雷波县五官乡中心校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支付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2个月双倍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1986年9月在被告处担任代课教师。2015年11月18日,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妥善解决我县被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雷府办发【2015】90号),提出了解决办法:(一)妥善做好辞退补偿;(二)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三)依法依规自愿参保。2015年12月7日,原告签订了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偿承诺书,领取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代课教师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支付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2个月双倍工资的请求,系民办、代课教师落实待遇的政策性问题,属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黑门的起诉。本院认为,民办或代课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的民办或代课教师为发展农村教育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民办或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待遇较低,长期使用制约了教育质量的提高。为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9月7日下发了(国办发[1997]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关、转、招、辞、退”的方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并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之后,中央相继出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制订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按照上述中央、各部委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8月(川办函[2012]184号文件)转发了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委局办联合发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强调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雷波县人民政府按照上述政策意见和本地实际情况也出台了《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妥善解决我县被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雷府办发【2015】90号),根据中央政策、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地方性文件精神,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不仅涉及代课教师问题,还涉及国家教育改革,故该项工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协调统筹教育、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属国家政策性问题。上诉人赵黑门主张自己没有在发放补偿时退休或被辞退,而是继续担任代课教师一职直至2016年9月份被违法辞退,所以并不是此政策的调整对象。但从其签订《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偿承诺书》并领取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行为来看,表明赵黑门愿意按照政策性文件规定享受待遇,所属问题系政策调整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赵黑门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赵黑门主张本案由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赵黑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强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江毅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机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