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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永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125号原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北巷20号1栋5曾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100062063488A。法定代表人:陶新民,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德平,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团结东街1号,注册号654003050003611。法定代表人:许福球,总经理。被告: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团结东街1-502号(三洋广场楼上),注册号654003050010652。法定代表人:沈明建,经理。被告:奎屯永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市区团结广场-团结东街1幢270号,注册号654003050022107。法定代表人:许民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三洋投资有限公司、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永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因原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