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国强等四人与被执行人高明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强,姚锐,贺万军,王锐,高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牛国强,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姚锐,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贺万军,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锐,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高明兴,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国强等四人与被执行人高明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对被执行人未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劳务工资43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