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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红强抢夺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676号罪犯张红强,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商睢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9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强犯抢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张红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强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9日至2017年5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7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13日因被服不按规范要求折叠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红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钟素雅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