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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3326王晓明与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32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徐炯,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民,男,汉族,1990年3月18日出生,住苏州市吴中区。王晓明与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罗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晓明借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罗民负担。权利人王晓明以罗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2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瑞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