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天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天锐,男,1992年3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清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2016年1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天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天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6日中午,被告人黄天锐在枣庄市市中区光明广场东侧被害人朱某的办公室内,将朱某(车牌号:鲁D×××××)伊兰特轿车的钥匙拿走,后持该钥匙将车偷走。该车价值约20000元,车内有烟、酒、茶叶、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一宗。另查明,2017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将涉案车辆发还给被害人朱某。2017年5月24日,枣庄市鼎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鲁D×××××北京现代小型轿车市场价值评估为1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天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及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证人任某、刘某证言、被害人朱某陈述、鉴定评估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天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天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天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退赔被害人手机、电脑等相关物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靳 峰人民陪审员 陶 涛人民陪审员 蒋惠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