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民珍与申晓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民珍,申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杨民珍,女被执行人:申晓波,男本院在执行杨民珍与申晓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子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