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玉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375号被保全人刘玉恒,1,63岁,1954-03-1100:00:00.0出生,地址大城县。被保全人张振俊,2,63岁,1954-03-0200:00:00.0出生,地址大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重申与被申请人刘玉恒、张振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玉恒、张振俊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申请人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重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玉恒、张振俊11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申请人价值1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