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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焦瑞祥与焦永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瑞祥,焦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瑞祥,男,200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小琴(焦瑞祥母亲),被执行人:焦永刚,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焦瑞祥与焦永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对焦永刚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经营等情况调查,发现焦永刚在交通银行广东珠海港区支行有两个账户余额共计8495元,本院已委托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拨。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张小琴亦未能提供焦永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焦永刚发布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