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师双河市。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涛,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师双河市。申请执行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做出(2008)塔垦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51471.67元,已执行0元,尚有151471.67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到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08)塔垦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本成审判员 张 琦审判员 潘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行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