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邱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943号原告:邱某,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某,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邱某与被告林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邱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邱某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邱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培添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人民陪审员 郑杜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章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