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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腾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庆阳市鑫源石油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腾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庆阳市鑫源石油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腾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库,董事长。被执行人庆阳市鑫源石油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相迎,董事长。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法定代表人吴宗福,厂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庆阳市鑫源石油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庆阳市鑫源石油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被执行人庆阳市鑫源石油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向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在指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庆阳市鑫源石油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的工程款6881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