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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与江玉飞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江玉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1085民督18号申请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负责人:朴庆武。委托代理人:孙文强,男,1986年11月19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申请人:江玉飞,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穆棱市。申请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称,2013年4月17日,申请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江玉飞签订了一份《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7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5‰,借款用途为农业种植,2014年3月7日发放此借款。此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江玉飞偿还借款本金2627.95元及利息6687.74元,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77372.05元及利息19582.14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本息合计96954.19元。要求被申请人江玉飞给付申请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借款本金77372.05元及利息19582.14元,本息合计96954.1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江玉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借款本金77372.05元及利息19582.14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本息合计96954.19元申请费741.00元,由被申请人江玉飞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宝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