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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裕光与邱力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裕光,邱力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371号原告:孙裕光,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迎春,重庆友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重庆友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邱力沛,男,汉族,1952年9月15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孙裕光诉被告邱力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裕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裕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裕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虹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