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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902周书华与贲成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书华,贲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周书华,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贲成斌,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周书华与被执行人贲成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3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原告周书华主张的工人工资53.5万元,由被告贲成斌给付48万元,该款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38万元;如被告贲成斌未按约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周书华有权要求被告贲成斌按53万元给付工人工资,并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7月15日后给付的部分相应扣减);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被告贲成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剔除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的10万元外,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3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190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