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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魏姬如与李娟、黄旁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姬如,李娟,黄旁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121号原告:魏姬如,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放明,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娟,居民。被告:黄旁谷,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开发区连云路480号。负责人:李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姬如与被告李娟、黄旁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姬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