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4120张美英与姜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英,姜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120号原告:张美英,女,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姜丽娟,女,汉族,1978年3月14日生,住江苏省通州市。原告张美英与被告姜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美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美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毓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琳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