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军喜与吴朋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喜,吴朋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喜,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丽(王军喜妻子),被执行人:吴朋举,男,1993年3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军喜与吴朋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对吴朋举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经营等情况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王军喜亦未能提供吴朋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吴朋举发布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