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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代焱电器经营部与唐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代焱电器经营部,唐家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5551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代焱电器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五兴街,注册号500383200991156。投资人:邓仕建,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唐家清,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代焱电器经营部与被告唐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代焱电器经营部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代焱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代焱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代焱电器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