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市皇姑区诚达消防器材经销部与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诚达消防器材经销部,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188号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诚达消防器材经销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东街80号(8门)。经营者:王莉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百军,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婷婷,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50号(910).负责人:刘英锋,系该公司法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波,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990室。法定代表人:王文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诚达消防器材经销部与被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诚达消防器材经销部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诚达消防器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诚达消防器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诚达消防器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严冬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曼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