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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慧芬与被告魏忠、赵翠华、王同发、马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芬,魏忠,赵翠华,王同发,马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643号原告:刘慧芬。被告:魏忠。被告:赵翠华。被告:王同发。被告:马孝兰。本院审理原告刘慧芬与被告魏忠、赵翠华、王同发、马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慧芬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348.00元,减半收取117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倩影代理审判员 肖志红人民陪审员 薄   锡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