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慧芬与被告魏忠、赵翠华、王同发、马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芬,魏忠,赵翠华,王同发,马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643号原告:刘慧芬。被告:魏忠。被告:赵翠华。被告:王同发。被告:马孝兰。本院审理原告刘慧芬与被告魏忠、赵翠华、王同发、马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慧芬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348.00元,减半收取117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倩影代理审判员 肖志红人民陪审员 薄 锡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