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德东、沈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德东,沈翠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295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号。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仲辉,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郝德东,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沈翠兰,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德东、沈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6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和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