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六枝特区建设南路某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六枝特区建设南路某药房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910号原告:左某某,男,1969年1月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六枝特区建设南路某药房,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3MA6DX44T32。经营者:管卫杰。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六枝特区建设南路某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左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开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小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