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长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01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875号。受理日期:2017年7月7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尤鑫洋。被告人:杨长华,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杨长华酒后驾驶粤S×××××小汽车至石狮市南洋路与百灵街交叉路口处时,追尾到被害人王某驾驶的闽C×××××小汽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长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杨长华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5.6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长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长华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后于2017年6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杨长华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杨长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长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长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长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长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长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支丁丁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