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秦万雨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万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万雨,男,1997年7月21日出生于广西宜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宜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万雨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桂0202刑初字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万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钳子由暂扣机关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五星责任区刑侦大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秦万雨退赔被害人姚某人民币一千九百四十元。被告人秦万雨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万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万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并根据秦万雨盗窃的具体数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的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科处的刑罚,量刑适当。二审期间,上诉人秦万雨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万雨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成垚军审 判 员 孙 涛审 判 员 邓丽芳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光书 记 员 杨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