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林与邓学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邓学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男,1962年10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2196210070915,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张家村四组。被执行人邓学万,男,1957年8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5708202416,拉祜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马台乡全河村全河街85号。本院在执行张林与邓学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邓学万名下有坐落于马台乡全河村全河街子组85号房地产一宗,因该房地产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不能依法采取评估拍卖措施,故本院已做登记查封,并向承租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房地产所涉承租铺面租金进行了扣留,待租期届满续租时提取租金。另,被执行人邓学万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中,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151650元。本案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已交纳。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