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建和与杨其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和,杨其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330号原告:徐建和,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民勤县。被告:杨其美,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和诉被告杨其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英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中文人民陪审员 姜辉文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宝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