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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建和与杨其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和,杨其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330号原告:徐建和,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民勤县。被告:杨其美,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和诉被告杨其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英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中文人民陪审员  姜辉文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宝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