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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程燕平与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燕平,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初68号原告:程燕平,女,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罗品贤,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凤婵,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白岗棠溪村(土名)“细站”地段自编8号,组织机构代码58143618-6。诉讼代表人: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该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唐力,广东鸿正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原告程燕平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燕平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燕平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就破产债权确认一事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燕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程燕平负担。审 判 长  黎健毅审 判 员  陈秀武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