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宁区百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州金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常州瑞泽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天宁区百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州金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常州瑞泽纺织有限公司,常州逸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1697号原告:常州市天宁区百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凤凰路9号。法定代表人:姚幼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玉玲,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金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10号2幢。法定代表人:刘亚芬,总经理。被告:常州瑞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坤林,总经理。被告:常州逸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60号3幢601室。法定代表人:刘亚东,总经理。原告常州市天宁区百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小贷公司)诉被告常州金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常州瑞泽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常州逸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恒公司)、刘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前,依照原告百盛小贷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金盛公司、瑞泽公司、逸恒公司、刘亚东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百盛小贷公司委托代理人宁玉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盛公司、瑞泽公司、逸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诉中,原告撤回了对刘亚东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百盛小贷公司诉称:金盛公司因资金困难向原告申请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由瑞泽公司、逸恒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金盛公司向原告借款110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按约结息以及还款方式等。原告按约发放了上述借款,现借款已到期,金盛公司仍未归还所借本金,金盛公司已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原告要求金盛公司立即偿还本金,并承担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的利息。瑞泽公司、逸恒公司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金盛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瑞泽公司、逸恒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盛公司、瑞泽公司、逸恒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金盛公司与百盛小贷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百盛农贷高借字[2014]第0001号《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金盛公司向百盛小贷公司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借款月利率为18.6‰,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当日,瑞泽公司、逸恒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金盛公司与债权人百盛小贷公司签订百盛农贷高保字[2014]第0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上述编号为百盛农贷高借字[2014]第0001号《最高额借款合同》,担保的本金数额为1100万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债务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百盛小贷公司依约向金盛公司发放1100万元借款。现借款已经逾期,因金盛公司未能还款,瑞泽公司、逸恒公司也未能履行保证义务,故百盛小贷公司起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欠息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百盛小贷公司与金盛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与瑞泽公司、逸恒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百盛小贷公司依约向金盛公司发放了借款1100万元人民币,但金盛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关于利息,原告主张的截至2017年7月14日的利息831870.17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017年7月14之后的利息本院支持按年息24%的标准计算。瑞泽公司、逸恒公司在保证合同中承诺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州金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百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元,支付截至2017年7月14日的利息831870.17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标准计算的利息。二、常州瑞泽纺织有限公司、常州逸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127元,由常州金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常州瑞泽纺织有限公司、常州逸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蔡闻世代理审判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邱小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