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吴莲圭与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莲圭,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319号原告:吴莲圭,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蛟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6074J。法定代表人:易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芬,该公司职员。原告吴莲圭诉被告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莲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医疗保险金总额17250.80元整;2、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住房公积金共38个月,以每月100元计算,总额3800元整。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英雄乳业公司上班到退休,单位每个月在公司里扣除了医疗保险,原告于2014年2月份退休,后多次上访,被告写承诺书保证今年在元宵节后一个月内交南昌市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到现在一直没有补交,现在看病没有报销,每个月的医保卡里没有钱,最困难的是自己享受不了医保。原告上班到退休,已退了3年,住房公积金拿不到,单位每个月在工资里扣,一直到现在没有补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莲圭原系被告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其于2014年2月已届退休年龄,且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至2014年2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关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故原告的医疗保险费问题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至于原告请求被告为其补缴公积金38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从劳动争议具体的法律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订立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为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该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几类劳动争议案件,而其中并没有住房公积金纠纷,这表明该司法解释没有将住房公积金纠纷纳入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其次,从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规定上看,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该条例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行政义务,征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和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没有赋予劳动者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是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双方不得任意约定,而原告要求被告直接支付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莲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