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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执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290孙雨与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雨,张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2290号申请执行人孙雨,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张超,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执行人孙雨与被执行人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31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雨于2017年7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雨与被执行人张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雨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雨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31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韩 卫执行员 侯桥文执行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微波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