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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焦咏梅与王善芬、高新区中和玛雅易诚房屋中介服务部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咏梅,王善芬,高新区中和玛雅易诚房屋中介服务部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497号原告:焦咏梅,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樊丹,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王善芬,女,汉族,1942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高新区中和玛雅易诚房屋中介服务部。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中和二街**号。经营者:高兴旺,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焦咏梅诉被告王善芬、高新区中和玛雅易诚房屋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焦咏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咏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亚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