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961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一部无牌助力车从福清市玉屏街道绿洲广场小区门口出发,途经福清市龙山街道嘉鑫银座附近时与黄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刮擦事故,黄某随即报警,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随后被到场民警带回调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的助力车属于二轮轻便摩托车,被告人林某某酒后血样乙醇含量为270.38mg/l00ml。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向黄某赔偿人民币1000元,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小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