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何健、吴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健,吴坤,北海市银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罗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健,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吴坤,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市银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13号1号楼第5层。法定代表人唐伍,总经理。被执行人罗智,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健、吴坤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银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北海市银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北海市西南大道以北、四川路以西思博大厦第一至十二层的在建工程(北国用(2003)第604293号)未经竣工验收及构建楼盘表,本院未能在不动产部门登记查封,已依法进行了公告查封。因该楼盘短期内暂不能处置变现,且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