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赵建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赵建山,徐会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霞飞路123路,组织机构代码77600012-0。法定代表人陈敏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江、陈桂泉,职员。被执行人赵建山,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徐会仙,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山、徐会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93.42元,并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建山名下车牌号为闽D×××××车辆,但因车辆未实际查扣到位,故暂时无法拍卖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