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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2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区福全镇徐山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区福全镇徐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伯乐大厦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4702382-5。法定代表人:钱定富,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柯桥区福全镇徐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徐山村,组织机构代码31365952-7。负责人:王秋良,系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桥区福全镇徐山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存款986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款划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