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邓玉菊、王祖富、邱家莉、敖立英、邱世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邓玉菊,王祖富,邱家莉,敖立英,邱世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7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住所地罗江县万安北路43-46号(跃发商住楼一楼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周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该行职员。被告:邓玉菊,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德阳市。被告:王祖富,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德阳市。被告:邱家莉,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德阳市。被告:敖立英,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德阳市。被告:邱世银,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德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被告邓玉菊、王祖富、邱家莉、敖立英、邱世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以五被告已偿还全部贷款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