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有德与马建国、李培湍、张晓斌金钱给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有德,马建国,李培湍,张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3-4号申请人任有德,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培湍,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晓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任有德与马建国、李培湍、张晓斌金钱给付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同支行账户上的存款。现因对该账户中的存款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同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付 贵审 判 员  扬秀玲人民陪审员  谢晓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