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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133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高某以“已登记离婚”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某负担。审 判 员 崔占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贾慧哲书 记 员 潘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