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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4271江苏三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创兰太阳能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创兰太阳能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271号原告:江苏三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江平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环一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刘巧雯,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创兰太阳能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都路8号1幢。法定代表人:杜友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兰太阳能空调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三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计1426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62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