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桂琴、吴玉岗与被申请人张勇、耿宏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桂琴,吴玉岗,张勇,耿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财保45号申请人杨桂琴,女,1947年9月26日生,家住陕西省凤翔县,现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人吴玉岗,男,1971年3月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申请人张勇,男,1969年12月22日生,住宝鸡市。被申请人耿宏燕,女,1975年3月13日生,住宝鸡市,系张勇之妻。申请人杨桂琴、吴玉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勇、耿宏燕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勇、耿宏燕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积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