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永超、孙祥等与蚌埠经济开发区胜利街道办事处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超,孙祥,孙永彬,孙京涛,蚌埠经济开发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993号原告:孙永超,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孙祥,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孙永彬,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孙京涛,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永超。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胜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组织机构代码K1627832-8。负责人:高勇,主任。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组织机构代码39416247-4。负责人:刘韶光,主任。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姬飞,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超、孙祥、孙永彬、孙京涛诉被告蚌埠经济开发胜利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经开区胜利街道)、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蚌山区住建委)、孙秀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永超、孙祥、孙永彬、孙京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超、孙祥、孙永彬、孙京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超、孙祥、孙永彬、孙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永超、孙祥、孙永彬、孙京涛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