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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恢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大连鸿丰食品有限公司、栾鹏、栾波、张青春、商韶华、李霞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栾鹏,大连鸿丰食品有限公司,栾波,张青春,商韶华,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64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杨玉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栾鹏,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复州湾镇。被执行人大连鸿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法定代表人栾鹏。被执行人栾波,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复州湾镇。被执行人张青春,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商韶华,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李霞,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谢屯镇。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连鸿丰食品有限公司、栾鹏、栾波、张青春、商韶华、李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