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东晖申请执行曹小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晖,曹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05执56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晖,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曹小香,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李东晖申请执行曹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字第4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小香配偶弓新胜(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名下银行存款21182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