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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东晖申请执行曹小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晖,曹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05执56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晖,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曹小香,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李东晖申请执行曹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字第4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小香配偶弓新胜(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名下银行存款21182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