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孟凡爽与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爽,赵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766号原告:孟凡爽,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赵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孟凡爽与被告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孟凡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凡爽撤诉。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孟凡爽负担。审判审判员 张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