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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星辉与陈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星辉,陈杨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960号原告:韩星辉,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杨枫,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韩星辉与被告陈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星辉撤诉。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翟法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