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星辉与陈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星辉,陈杨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960号原告:韩星辉,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杨枫,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韩星辉与被告陈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星辉撤诉。审 判 员 陈亚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翟法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