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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李庆与邬雅军、武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邬雅军,武妍,罗凤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097号原告:李庆,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姜群,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601201111580434。委托代理人:谢声华,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36011701110012。被告:邬雅军,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武妍,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罗凤娇,女,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诉被告邬雅军、武妍、罗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庆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邬雅军、武妍、罗凤娇的银行存款176950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邬雅军、武妍、罗凤娇银行存款176950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绵庆人民陪审员  钟会娟人民陪审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