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光秋与胡哲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秋,胡哲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204号原告:潘光秋,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胡哲胜,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告潘光秋与被告胡哲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潘光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光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阮文斌人民陪审员 林 玉人民陪审员 刘用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