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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光秋与胡哲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秋,胡哲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204号原告:潘光秋,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胡哲胜,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告潘光秋与被告胡哲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潘光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光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阮文斌人民陪审员  林 玉人民陪审员  刘用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