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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波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乐游时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873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乐游时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315房间。王波与乐游时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6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波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乐游时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终止经营,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屋、机动车等相关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被法院依法扣押后按比例发放申请人5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7年7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乐游时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617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雅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