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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青海安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梁山新宇车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巨野华劲车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安利达物流有限公司,梁山新宇车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巨野华劲车业有限公司,梁山宝隆商贸有限公司,田军肖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510号原告:青海安利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6328015649498954,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金峰路与泰山路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霍婷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洪鲁、王明星,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山新宇车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939380496,住所地梁山县梁山镇后孙庄大桥南梁济路78号。法定代表人:解来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巨野华劲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麒麟工业园区(出港路路西)。法定代表人:王金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梁山宝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鱼王庄村东南)。被告:田军肖,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青海安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新宇车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巨野华劲车业有限公司、梁山宝隆商贸有限公司、田军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海安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0月13日,原告青海安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新宇车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代理人田军肖就购买栏板半挂车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价款83,000元,定金20,000元,原告按约将定金交付与被告田军肖,但被告将承揽工作交付给被告巨野华劲车业有限公司完成,原告在使用涉案车辆时,发现大梁与斜称结合处发生多处断裂,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车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合同,由四被告返还购车款83,0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经审查,本院按照原告青海安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巨野华劲车业有限公司的住址或者住所地,法院依法无法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书面告知原告限期再次提供被告巨野华劲车业有限公司的明确住址或者住所地,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以上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安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巨野华劲车业有限公司明确的送达地址,视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海安利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同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柏 静 更多数据: